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忠。被执行人陶碧辉(陶碧飞)。被执行人陶瑛。被执行人唐治海(唐志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文忠申请执行陶碧辉、陶瑛、唐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瑛在银行有储蓄存款,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瑛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300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学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