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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宁水陆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先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长宁水陆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张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长宁水陆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6665-5,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三江口码头。法定代表人胡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先华,男,汉族,1950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南京长宁水陆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先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先华银行存款1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