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315号
原告:尹燕,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伍汉江,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尹燕与被告伍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尹燕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尹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嫚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