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郑建福,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陶开峰,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郑建福与被执行人陶开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浙1004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建福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开峰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共计人民币20215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线索或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该不动产无剩余价值或不宜执行产。2016年7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执行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2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 行 员 毛奇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