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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466号

浙江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澳��饰家私有限公司、孙江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孙江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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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葛长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磊,浙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孙江周。浙江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江周、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21876元,��行费人民币4728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6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孙江周实施布控拘留处置15日,另查明被执行人孙江周、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且仅在多银行有微额存款,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46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蓝越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