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891号原告王学青,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李新生,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花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茂东,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谭学山,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明亮,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吕燕,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青与被告于茂东,第三人刘明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王学青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学青承担。
审 判 长 : 刘 勇
审 判 员 : 樊 亭
人民陪审员 :董宜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 赵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