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泳达实业(河源)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泳达实业(河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泳达实业(河源)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建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