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农民。被执行人谢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系谢某妻子。申请人黄某申请执行谢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乐牛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某、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某、王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羽飞
审 判 员 何玲玲
代理
审判员 王乐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方玉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