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5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解放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7777-2。法定代表人周明。被执行人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滕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5566836-0。法定代表人吴仁德。被执行人吴仁德,男,1949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狄素娇,女,1952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狄素菊,女,1961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叶希福,男,1941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叶国瑜,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王荣军,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云南海格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398号新迎金马温泉花园3幢4单元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7640-4。法定代表人梁玉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吴仁德、狄素娇、狄素菊、叶希福、叶国瑜、王荣军、云南海格蒙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58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被执行人吴仁德、狄素娇、狄素菊、叶希福、叶国瑜、王荣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台椒执民字第35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带租拍卖被执行人王军荣所有的坐落在台州香格里拉花园15幢1803室及地下车位741号和被执行人云南海格蒙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水仓工业区的房地产,现因申请人对此裁定书有异议,已进入异议流程,故上述两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经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吴仁德、狄素娇、狄素菊、叶希福、叶国瑜、王荣军、云南海格蒙经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吴仁德、狄素娇、狄素菊、叶希福、叶国瑜、王荣军的其他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至今未提供。
本院认为,除上述两处财产进入异议流程,一时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吴仁德、狄素娇、狄素菊、叶希福、叶国瑜、王荣军目前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台椒执民字第35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奇
代理
审判员 项旭峰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