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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5207号

毛建伟与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建伟,郑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207号原告毛建伟。被告郑忠。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伟诉被告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建伟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