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207号原告毛建伟。被告郑忠。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伟诉被告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建伟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
毛建伟与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207号原告毛建伟。被告郑忠。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伟诉被告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建伟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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