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830号原告折文红,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文兵,男,回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王哲,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折文红与被告王文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折文红负担。
审判员 罗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段和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