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371号原告宋晓东,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孙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东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东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继纯 关注公众号“”
宋晓东,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371号原告宋晓东,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孙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东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东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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