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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371号

宋晓东,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晓东,孙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371号原告宋晓东,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孙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东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东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继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