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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法申字第618号

司梅菊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复一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法申字第618号司梅菊:你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复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行终字第343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你逾期起诉而驳回你的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1997年9月1日,郑州市交通局请示的关于聘用企业在职同志为干部的请示(名单中包括司梅菊),1997年11月12日,原郑州市人事局作出郑人干调(1997)05号批复,同意聘用为干部的名单中未包括你。至你于2014年12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已历时十七年之久,原审认定你未在该批复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已超出法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依法不予受理,故驳回你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2、关于你对原郑州市人事局作出的聘干批复提出的异议和主张,经审查,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干部,是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政策,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人选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虽然原郑州市人事局是作出审批行为的行政机关,但其依据政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的人事和干部待遇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你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