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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614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应东运,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应东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1495-2。法定代表人黄忠勇。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19358-2。法定代表人应春富。被执行人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金水路,组织机构代码:25529153-2。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被执行人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樱花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15544-7。法定代表人应东运。被执行人应春富,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徐云飞,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应东运,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应东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15元,被执行人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南吉利大道75号秀水铭苑G区29、33、35-38幢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应东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秀水铭苑二期G区35-38幢南吉利大道5-7号二层,路南街道南吉利大道75号秀水铭苑G区29幢南吉利大道59、61、63号,秀水铭苑G区33幢南吉利大道13、15、17、19、21、23、25、27、29、31、33号,秀水铭苑G区33幢车库01、02,秀水铭苑G区35-38幢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室房地产,另案查封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丁岙村金水路南侧的房地产,该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向金融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应东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一时难以处理,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应东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执行,待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6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