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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执161号

左新文、刘小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新文,刘小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左新文,男,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被执行人刘小建,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申请执行人左新文与被执行人刘小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左新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新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小建除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议暂缓执行该不动产权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重立

审判员  宋炳山

审判员  颜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贺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