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652号原告深圳弘明辉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潭头社区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茂雄。委托代理人马昊,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圣马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第五工业区5栋。法定代表人彭强成。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弘明辉纸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弘明辉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 孝 剑
书记员 邱文君(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