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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652号

深圳弘明辉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圣马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弘明辉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圣马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652号原告深圳弘明辉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潭头社区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茂雄。委托代理人马昊,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圣马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第五工业区5栋。法定代表人彭强成。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弘明辉纸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弘明辉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  孝  剑

书记员 邱文君(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