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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更1936号

包才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才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936号罪犯包才洪,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北刑二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包才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包才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罪犯包才洪财产刑未履行的情况予以从严把握其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包才洪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包才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包才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2日止),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臻

审判员 王晓鸣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