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349号原告苏州佳迪西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秋冬,执行董事。被告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开发区东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嗣东,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审理原告苏州佳迪西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佳迪西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佳迪西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佳迪西化学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明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