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财保32-2号
申请人:邢春远,住滦平县。
被
申请人:于海滨,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
申请人:董淑芬,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
申请人:双桥区顺通吊装救援装卸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经营者:甄丽美,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邢春远与被申请人于海滨、董淑芬、双桥区顺通吊装救援装卸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邢春远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海滨驾驶的冀HA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双桥区顺通吊装救援装卸队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海滨驾驶的冀HA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担保人甄丽美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双桥区顺通吊装救援装卸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海滨驾驶的冀HA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井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