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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财保32-2号

刑春远与于海滨、董淑芬、双桥区顺通吊装救援装卸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邢春远,于海滨,董淑芬,双桥区顺通吊装救援装卸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财保32-2号

申请人:邢春远,住滦平县。

被

申请人:于海滨,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

申请人:董淑芬,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

申请人:双桥区顺通吊装救援装卸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经营者:甄丽美,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邢春远与被申请人于海滨、董淑芬、双桥区顺通吊装救援装卸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邢春远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海滨驾驶的冀HA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双桥区顺通吊装救援装卸队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海滨驾驶的冀HA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担保人甄丽美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双桥区顺通吊装救援装卸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海滨驾驶的冀HA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井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