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汪吉南。
被执行人:王燕军。
被执行人:汪云仙。申请执行人汪吉南与被执行人王燕军、汪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2日,汪吉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承担本案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5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方 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