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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571号

汪吉南与王燕军、汪云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吉南,王燕军,汪云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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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汪吉南。

被执行人:王燕军。

被执行人:汪云仙。申请执行人汪吉南与被执行人王燕军、汪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2日,汪吉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承担本案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5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方 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