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6160号
原告:潘列伟,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诸暨市正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770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凭。
委托代理人:祝雪锋,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丁飞军,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列伟与被告诸暨市正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列伟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海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