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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904号

孙供宣与陈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供宣,陈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904号原告孙供宣,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涛,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供宣诉被告陈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供宣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