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904号原告孙供宣,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涛,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供宣诉被告陈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供宣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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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供宣与陈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904号原告孙供宣,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涛,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供宣诉被告陈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供宣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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