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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刑初91号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223刑初91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平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7km+8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李某乙驾驶的青BM23**号小轿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97.15mg/100ml。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李某乙负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及量刑建议书指出,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1.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无证驾驶;3.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李某甲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平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7km+8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李某乙驾驶的青BM23**号小轿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97.15mg/100ml。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李某乙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警记录、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1日16时54分,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接到一匿名群众电话报案,称在互助县五十镇政府门前,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已送往医院。事发后,李某甲一直没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2016年4月1日,对李某甲网上追逃。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从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97.15mg/100ml;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6月1日16时许,他驾车行驶至平大线五十镇政府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书。证明青BM23**号尼桑轿车与喜马150二轮摩托车受损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李某乙负次要责任;8.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兰向阳

审判员  殷亨兰

审判员  贺生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贾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