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293号
被执行人:陈海燕,女,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关于执行陈海燕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处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根据主动程序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海燕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飙二〇ᅳ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