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沈利军,男,生于1972年6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徐小凤,女,生于1994年8月2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3268号沈利军与徐小凤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