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879号原告绥中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县桓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保全费10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15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