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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370号

关于王清泉与郑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泉。被

申请执行人:郑立国。申请执行人王清泉与被申请执行人郑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建黑民初字第04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立国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