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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O4刑更1794号

蒋立国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蒋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O4刑更1794号罪犯蒋立国,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园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立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5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36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蒋立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退赃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罪犯蒋立国财产刑未履行,退赃未履行的情况予以从严把握其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蒋立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退赃未履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蒋立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蒋立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费 亮

审判员 王晓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仇云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