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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1539号

逯自学、孙秀枝等与候洪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逯自学,孙秀枝,候洪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民初1539号

原告:逯自学,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13日,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孙秀枝,女,汉族,生于1955年8月28日,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逯玉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9日,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之子。

被告:候洪汝,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16日,住郸城县。

原告逯自学、孙秀枝与被告候洪汝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自学、孙秀枝及其委托代理人逯玉龙、被告候洪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逯自学、孙秀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5000元;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均住在国网河南供电公司郸城公司的家属院内,被告在老电厂的地址上,原告的堂屋和东屋东侧中了四棵杨树,目前这四棵杨树已长成,现每逢刮风的时候,这四棵杨树的树枝会随风刮着原告的房屋上的瓦,致使原告房屋上的瓦松动,甚至部分瓦已经掉落,屋内有地方在下雨时会漏水,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权力。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将影响原告房屋的树枝麻掉,但被告置之不理,特诉法院。

被告候洪汝辩称,原告未与被告协商树的事。树是2004年种植的,原告的房是2012年建的。树如影响原告的房屋应先给被告打个招呼或提前沟通,但不是一定要把树给弄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本案所涉树木距原告房屋2.5米处,树干每逢刮风时,树枝会刮到原告房屋顶上的瓦片,造成部分瓦片松动或脱落。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是构成妨碍树木的权力人。被告作为原告的相邻人负有保证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树木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放任树木生长致使影响原告房屋,被告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已构成了对原告权力的妨碍。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的理由和依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候洪汝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铲除上述树木;

二、驳回原告逯自学、孙秀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逯自学、孙秀枝承担50元,被告候洪汝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新颜

审判员  张晓伟陪审员  张 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赫华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