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317号原告孙玉国,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委托代理人涂光明,男,1945年5月5日出生。住随州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随州市添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舜井大道7幢1单元2层207号。委托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国与被告随州市添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国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随州市添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国撤回对被告随州市添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汉平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