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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刑初253号

武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4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军,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军刘建英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军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武军的刑事责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武军进行处罚。被告人武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军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武军到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内谎称要购买香烟,并要求张某某送货。后武军搭乘张某某的车,并指挥张某某将车开到包头市青山区某某国际西侧空地上后,被告人武军在车上用双手掐住张某某的脖子实施抢劫,后张某某挣脱逃离,被告人武军将车内芙蓉王香烟2条、苁蓉烟2条劫走。后被告人武军用3条香烟换了0.3克海洛因自己吸食。经价格鉴定,被抢4条香烟价值共计7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现场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武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包青价认字(2016)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抢走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76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军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武军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军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武军为了吸食毒品而实施抢劫,亦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二、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袁 静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吉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