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996号申请人董宇锋与被执行人徐富杭、陈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宇锋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697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42元,执行费9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富杭、陈晓佳现下落不明。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9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