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899号
原告:莫某。
被告:余某。
原告莫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莫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蒋思思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卢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