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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民初899号

莫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莫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899号

原告:莫某。

被告:余某。

原告莫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莫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蒋思思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卢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