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579号原告贺某。被告谢某。本院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员 吕修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乔志明 微信公众号“”
贺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579号原告贺某。被告谢某。本院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员 吕修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乔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