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355号原告邹龙英,女,汉族,于都县人。被告肖观音,男,汉族,于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龙英诉被告肖观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龙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龙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费775元,由原告邹龙英负担。
审 判 长 肖向军
人民陪审员 罗 飞
人民陪审员 曾庆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素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