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1民初355号

原告邹龙英诉被告肖观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龙英,肖观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355号原告邹龙英,女,汉族,于都县人。被告肖观音,男,汉族,于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龙英诉被告肖观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龙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龙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费775元,由原告邹龙英负担。

审 判 长  肖向军

人民陪审员  罗 飞

人民陪审员  曾庆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素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