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3516号
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禄锐,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立志、王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骅。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合肥佳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费广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冯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