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807号原告付平康,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眉山市龙台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刘素华。被告黄定祥,男,汉族,1953年4月27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平康诉被告眉山市龙台果蔬专业合作社、被告黄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平康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付平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