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晟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洋广场1幢1101室西两间(103号105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0428-1。
法定代表人:任西峰。被执行人沈方根,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银座街379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1764363-6。
法定代表人:沈方根。申请执行人浙江晟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6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037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晟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820727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778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沈方根、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有相应的财产后,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所有的车辆和房产,上述财产目前在本院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晟博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沈方根、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8月1日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方根、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的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浙江晟博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2执字第6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