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43-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乳山支行。被执行人山东泉林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德华嘉会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培尧。被执行人张翠。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威商初字第7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股权等。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继续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历城区洪楼南路44号汇科旺园6号公建楼1-208、1-301、1-302、1-303、1-401、1-402房产六处(房产证号:历城140869、140870、140873、140872、140874、140871);继续冻结执行人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嘉会新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培尧位于文登区威建河畔花园居民小区22号1单元601室;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泉林贸易有限公司在乳山泉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建国
审 判 员 刘昌军
代理
审判员 付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