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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13-4号

万翠霞、饶华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翠霞,饶华德,娄英英,谌志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13-4号

申请执行人:万翠霞,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饶华德,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娄英英,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

被执行人:谌志刚,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213-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第三次拍卖被执行人饶华德、娄英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区××大道××楼××单元××室(××)(房权证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2016年7月26日买受人李宇鹏(身份证号:)以805000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饶华德、娄英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权证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饶华德、娄英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权证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宇鹏所有(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宇鹏起转移)。

三、买受人李宇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发平

审 判 员  章 林

代理

审判员  徐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