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580号
原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帅,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焦好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帅,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安陆市盛尔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洑水镇居委会69号。
法定代表人:赵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昌县金仓粮油储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季店乡安花线联兴村。
法定代表人:赵浩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安陆市盛尔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孝昌县金仓粮油储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任永开
审 判 员 胡向阳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