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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580号

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等与湖北省安陆市盛尔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4-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湖北省安陆市盛尔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孝昌县金仓粮油储备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580号

原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帅,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焦好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帅,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安陆市盛尔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洑水镇居委会69号。

法定代表人:赵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昌县金仓粮油储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季店乡安花线联兴村。

法定代表人:赵浩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安陆市盛尔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孝昌县金仓粮油储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任永开

审 判 员  胡向阳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