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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706号

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曲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706号原告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法定代表人马玉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庆海,系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曲晶晶,男,32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曲晶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柱

审 判 员  姜秉龙

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