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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367号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翦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翦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367号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金桥大道特一号4楼4007号。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池力(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陈翦桃,男,汉族,1991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翦桃银行存款人民币12181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翦桃银行存款人民币12181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