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王典维,居民。被执行人苏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典维申请执行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案款15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王典维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巫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