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108号
原告:阳宾,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邓作奎,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原告哥哥。
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53862516),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远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宾诉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宾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宾自行要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宾撤回对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阳宾负担。
审判员 周学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