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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2473号

刘超与方晓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473号原告刘某,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方某某,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臧同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