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473号原告刘某,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方某某,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臧同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