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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民终1046号

周家红与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周家红,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家红,女,生于1970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陈熙华,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家红与被上诉人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周家红在法院指定的诉讼费交纳期间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家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王文辉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