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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1449号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449号

原告:王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潘某,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陶正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