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449号
原告:王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潘某,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陶正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鲁 莹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449号
原告:王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潘某,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陶正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