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侯名虎,无业。被执行人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陵县。法定代表人李长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侯名虎与被执行人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侯名虎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名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200000元,在被执行人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侯名虎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李传祧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范信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