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字第1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4年9月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张灿伟,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王圣玲,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张灿伟、王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