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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执字第1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张灿伟、王圣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张灿伟,王圣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字第1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4年9月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张灿伟,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王圣玲,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张灿伟、王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